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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4年11月11日     点击:3811
市人民政府:
    11月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林绍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十分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强化督查、提高质量为着力点,按照“统一交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不断创新办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协调,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同时指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承办单位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应付过关的思想仍然存在,在具体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时简单地由相关科室答复代表应付了事;二是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代表建议过程中,仍然缺乏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三是有的承办单位办理和答复不实,形式大于内容,有些承诺无法及时兑现,出现答复与落实两张皮的现象;四是有的承办单位落实建议的进度不快,与代表的期望相距较远;五是代表建议办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下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建议办理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深化认识,责任到位。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争取办一件,成一件,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要继续完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直接抓”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办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办理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具体承办人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承办单位的督促指导力度,经常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提高办理效果和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协调和配合,强化内部督查考核,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沟通,工作到位。对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充分吸纳协办意见;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协办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要及时提交主办单位,确保代表建议得到顺利落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对一时把握不准的问题,或者本单位职权范围难以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既不能草率行事随便答复,更不能敷衍推诿回避矛盾。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都应按办理流程要求注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办理前要分别及时告知代表具体负责承办的建议内容,办理中认真倾听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办理答复后要征求代表的满意度意见。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不能简单地满足于文件答复,而应立足于问题的解决。因条件或政策等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确保办理过程到位,方法得当。
    三、注重实效,督办到位。督办代表建议是做好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件要由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并坚持亲自过问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代表建议要通过召开办理工作协调会、答复件经亲自审阅后再答复代表。对常委会各委室分工督办的代表建议,要采取专题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组织相关代表专题视察等督办形式,以解决问题和代表满意为办理目标。对代表反复提了多次,承办单位也答复了多次,但目前依然没有解决的老案难案,承办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对遗留下来的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B类件),承办单位要按照当初的承诺跟踪办理,经常性地开展“回头看”。对办理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或能办不办、只承诺不落实的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对承办单位的考核力度,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通报,切实增强代表建议办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通过一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推动政府相关工作,为福安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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