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稿)
2010年3月10日福安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大会补选福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补选的规定,本次大会决定,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五、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介绍候选人情况。被提名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大代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七、本次大会印制一种选票,即:“福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
八、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大会方可进行选举。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十、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人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不能用铅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
十一、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票上所划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十三、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四、大会设监票人4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已提名作为候选人的代表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设计票人4名,其中总计票人1名。总计票人和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五、选举会场按座位区设3个投票箱。其中,主席台设1个,代表座位区设2个。
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自己座位区的票箱投票,接着在所负责的票箱旁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位区依次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当场清点投票数,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七、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十八、本办法经福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