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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三期)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7年05月24日     点击:7836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3

(总第号)

 

 

  

 

1、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议程………………………………… (3)

2、福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日程表……………………… (4-5)

3、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

意见.....................................................................................................................(6-9)

4、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略)........... (10)

5、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11-18)

6、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19-22)

7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略).... (23)

8、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

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4-27)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

检查报告............................................................................................................... (28-36)

9、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7-48)

8、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49-50)

11、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51-53)

10、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说明... (54-55)

13、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56-59)

12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说明............... (60-61)

 

 


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次会议议程

2017427

 

1.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4.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5.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说明、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审议《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稿)》《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6.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7.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日程表

(2017427)

时   间

内    容

主持人

4

27

 

 

 

 

 

08:30

09:5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市民宗局局长雷卫忠作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台工委主任李惠作初审发言;

2.听取市政府副市长钱昌平作关于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3.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刘东升宣读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4.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5.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国清作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说明、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6.听取市政府副市长钱昌平作关于提请审议范奇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

 

 

10:00

11:20

分组审议:

1.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2.关于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3.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4.关于提请审议范奇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

各组 召集人

11:30

12:00

次全体会议:

1.拟任人员作表态发言;

2.表决人事任免事项;

3.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4

27

 

 

 

 

14:30

16:00

分组审议: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稿);

3.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

4.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各组 召集人

16:10

16:30

次全体会议:

1.表决《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

2.表决《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稿)》;

3.表决《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

4.表决《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分组审议地点:第一组:市人大机关四层第一会议室

第二组:市人大机关四层第二会议室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民宗局局长雷卫忠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组织落实等方面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实效,确保宗教教职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同时指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在政策宣传、宗教团体作用发挥、宗教困难群体保障等方面离宗教人士的期盼还有不少差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下一步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抓好宗教政策落实。

      一要加强领导。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理顺民宗、人社、财政、民政、卫计、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资金来源及管理、缴费标准和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二要加大宣传。针对宗教教职人员自身特点,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继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对社保政策、参保条件、交费标准、办理程序等规定的理解与掌握。三要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本着政策照顾、手续简便、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精神,认真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使宗教界人士能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切实维护广大教职人员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建设。

一要加大对宗教工作的经费投入。建议市政府提高宗教工作专项经费,将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障托底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缴纳社保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学院学生,在经费中予以一定补助,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调动爱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积极性。二要制定参保标准。市政府要组织民宗、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理清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众四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缴费标准,进一步减轻教职人员缴费负担。三要妥善解决部分群体参保难问题。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因教因人制宜,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孤儿、老人),应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户籍不在本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协调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为其参保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咨询,长期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教职人员,建议放宽户籍限制,允许宗教团体为其在当地申请低保五保;宗教院校的学生,可参照大学生医保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

宗教团体要主动与民宗、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教规教义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宗教流动教职人员台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便按照社保政策帮助教职人员应保尽保。要因教制宜,广泛征求宗教场所意见,合理划分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缴费比例,建立互助机制,对于偏远地区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要组织经济实力较强的宗教场所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承担部分缴费比例。要给予宗教场所必要指导,引导各宗教场所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好自养产业的规划,打造符合自身实际的一寺一品,不断拓宽自养渠道,提高宗教场所自养能力。

四、进一步扶持宗教养老事业。

      宗教界在养老服务方面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妥善解决宗教养老场所的审批和产权办理等问题,依照《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办法》,指导、帮助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抓紧申请登记;督促、指导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到规范标准和许可要求。要帮助宗教界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土地划拨、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床位一次性补贴、运营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对宗教界养老机构的水电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服务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台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427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略)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福安市民宗局  雷卫忠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

 

根据福安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自3月下旬开始,采取实地察看、听取介绍、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城区、赛岐、甘棠、穆云、坂中实地走访了7处宗教场所,并前往福鼎资国寺进行考察学习。随后,调研组召开座谈会,与市民宗、民政、人社、卫计、财政、地税、国土等单位以及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交流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成立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三自会等4个宗教团体,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230所,其中:佛教197处、道教22处、天主教爱国会3处、基督教8处。登记备案宗教教职人员588人,其中:佛教教职533人,道教教职 39人,天主教爱国会神辅4人、修女3人,基督教牧师1人、传道员 8人。至2016年底,已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率均达到100%

㈠高度重视,强化领导。2010年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文件精神,成立了福安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专项工作小组,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组织落实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由民宗部门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劳保、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等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实效,为推动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㈡全面摸底,精准施策。由市民宗局牵头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实地调研,并邀请宗教代表人士召开座谈会,传达解读中央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方针,征求宗教代表人士和部分教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宗教教职人员人数、分布、参保意愿、缴费能力等基本情况。根据摸底结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发动,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转变观念,因教制宜、因人制宜,区分情形,对已参保人员,详细了解已上险种、缴费基数、金额和起缴时间等;对未参保人员,摸清未参保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政策法规送上门、调查摸底走上门、参保工作帮上门,实现了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应保尽保。

㈢创新机制,加强服务。一是学习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通过集中办公、简化参保流程、为宗教界提供多种参保选择等方式,为宗教界人士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到随办,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保险待遇。二是强化责任担当。依托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宗教劳动保障工作站, 设立专门缴费账户,把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参保程序,简化办事手续, 教职人员可直接到民宗局宗教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增员缴费。三是结合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台账,确保有进有出,保障到位。四是由民宗部门指派专职干部,与民政、社保、医保、地税等部门对接宗教教职人员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参保事宜,采取因人而异,特事特办的方法,减少宗教教职人员1700多元的缴费,大幅减轻教职人员负担,使宗教教职人员切实享受到国家改革成果和宗教政策福利。

二、存在问题

自《意见》《通知》贯彻实施以来,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发现,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宗教人士的期盼还有不少差距。

㈠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在国家民宗局和省民宗厅相继出台有关宗教教职人员社保政策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缺乏正确认识,宗教干部对宗教社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到位,使部分教职人员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好的政策未能及时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宗教团体观念不一,由于教规教义的不同,不同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方式迥异,观念上也有很大差异,如佛教僧人流动性大,寺庙担心帮其入保后会助长其游方,不利于留住人才,对组织教职人员参保不热心。目前,我市除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三自会教职人员分别由各自宗教团体统一组织办理社保外,佛、道两家均未统一组织本教教职人员集体参保。三是部分教职人员缺乏对参保的认识,一些佛教僧尼认为传统上教职人员都是由寺院宫观来负责养老的,不需要参加社保;部分年轻教职人员,对参加社保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模糊,认为自己还比较年轻,不用急着去缴纳保险金,现在缴不如今后缴,积极性不高。

     ㈡参保资金缺乏来源。现行医保、养老保险政策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原则,即在职职工本人交部分,职工所在单位交一部分。而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既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因此大部分都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就保,参保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要缴纳4000多元(减免1700多元后),且全额由个人承担。由于多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在农村,经济状况较差,教职人员主要靠信教群众的日常供养和奉献收入,收入微薄,造成宗教教职人员参保资金来源不足,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晚,需补缴保险的费用数目较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无力承担。从走访情况看,大部分参保教职人员依靠居士、信众供养,只有极少数宗教活, 动场所由于信徒较多、布施捐献较好,为教职人员参保提供了条件。

㈢部分群体没有保障。一是非本地教职人员参保难。由于宗教教职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人员流动性较大,人户分离现象比较突出。多数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将户籍迁往修行地,有的虽将户籍迁出,但由于户籍管理上的问题,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问题难以解决。如我市现有的2个佛教学院,师生数百人,这部分教职人员户籍和教籍登记都在外地,给办理社会保障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是老龄教职人员参保难,现今的参保政策中虽然已经取消对年龄的限制,但从宗教教职人员年龄结构看,60岁以上的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部分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缴满15年才能享受保障,成为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大负担。而且他们没有享受城镇、农村低保,也未列入五保户,致使他们的生活保障成了问题,这在自养情况较差的山区宗教活动场所显得尤为突出。三是非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难。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孤儿、老人,受到户籍、年龄、资金等诸多条件的限制,无力参保。

三、意见建议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㈠进一步抓好宗教政策落一要加强领导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理顺民宗、人社、财政、民政、卫计、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资金来源及管理、缴费标准和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二要加大宣传要针对宗教教职人员自身特点,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继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对社保政策、参保条件、交费标准、办理程序等规定的认识,转变寺院养老等旧观念。三要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通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本着政策照顾、手续简便、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精神,抓紧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使宗教界人士能与社会其他公民一样,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切实维护广大教职人员合法利益。

㈡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建设一要加大对宗教工作的经费投入。建议市政府提高宗教工作专项经费,将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缴纳社保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学院学生,在经费中予以一定补助,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调动爱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积极性。二要制定参保标准。建议市政府组织民宗、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理清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众四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缴费标准,进一步减轻教职人员缴费负担。三要妥善解决部分群体参保难问题。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因教因人制宜,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孤儿、老人),应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户籍不在本地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协调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为其参保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咨询,长期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教职人员,建议放宽户籍限制,允许其在当地参加低保和五保;宗教院校的学生,可参照大学生医保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要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㈢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宗教团体代表着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主动与民宗、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教规教义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宗教流动教职人员台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便按照社保政策,帮助教职人员应保尽保。要因教制宜,广泛征求宗教场所意见,合理划分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缴费比例,建立互助机制,对于偏远地区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要组织经济实力较强的宗教场所开展帮扶活动,帮助承担部分缴费比例。要给予宗教场所必要指导,引导各宗教场所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好自养产业的规划,打造符合自身实际的一寺一品,不断拓宽自养渠道,提高宗教场所自养能力。

㈣进一步扶持宗教养老事业宗教界在养老服务方面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市政府和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妥善解决宗教养老场所的审批和产权办理等问题依照《养老机构许可设立办法》,指导、帮助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抓紧申请登记;督促、指导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到规范标准和许可要求。要帮助宗教界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土地划拨、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增床位一次性补贴、运营经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对宗教界养老机构的水电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宗教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设备、提高服务水平。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组      

                                                                   2017412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

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7427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和完成,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教育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服务和保障我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2016年至2020年,在全市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特作决议如下: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将每年124日所在周确定为全宪法宣传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二、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深入学习宣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动全市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法不责众”“人情大于国法等错误认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坚持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把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坚持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试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五、扎实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开设国家统一设置的《道德与法治》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适时在升学考试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使青少年从小树立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与推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深入开展爱我福安,从我做起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市公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持续深化法治城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机关、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合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执法、司法活动,增强全社会法治共识。

八、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方法创新。要遵循现代传播规律,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和体制机制等创新,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普法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大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研发优质普法产品。加强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

九、健全普法责任制。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综治考核、精神文明创建和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普法责任。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开展生动直观、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各类媒体的普法责任,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受众面。

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工作保障,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五普法工作情况

七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略)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福安市人民政府  钱昌平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74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胡奇华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初步建成,河道保护管理、防洪抢险与河道管护机制不断健全,防洪能力与河道管护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指出,我市还存在防洪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到位、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不完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等方面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市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多形式、深入开展一法一例宣传教育工作,用近年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灾害及身边的典型事例开展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法律意识,普及防洪知识,营造全社会爱护母亲河、重视防汛抗洪、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当前,汛期即将来临,要做好各项防汛备汛工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工程落实、预案落实、物资落实、队伍落实,加强汛前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抓好低洼地带、水库下游、山洪地质灾害、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四大重点工作,确保安全度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科学规划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部门与设施所在地乡镇(街道)之间要加强沟通,按照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规划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防洪规划及流域综合治理相协调、相适应。要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完善城镇低洼易涝区排涝体系,排除影响行洪的问题因素,加强赛江防洪治理,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库水闸和海堤强化加固,大力提升防洪防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我市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进一步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做大做强水利投资公司这一投融资平台,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水利投入增长机制,加快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河道管理保护,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河道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努力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目标。要对河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加大主要河道、重点河段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要注重各个采砂点的恢复治理,对各采砂点要限期清除弃渣弃料,修复河道,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采砂。要加强水库、水电站的科学调度,维护河道的合理生态流量和水库的合理水位,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制定整改措施,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汛期要做好水电站泄洪的调度,保障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要着力解决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问题,增加编制,加强执法人员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装备,建立一支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加强涉河、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破坏河道,不影响行洪,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做好围堰弃土的清理,恢复河道原貌。要建立长效联动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对涉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42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奇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重点内容,于37—8日和321—22日,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19个乡镇(街道),重点查看了防洪堤、河道、采砂点、水库、排涝站、易涝低洼地带及防汛物资仓库等40多个不同类型的点听取了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关于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流及洪水灾害概况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20km2以上河流有27条,河流主要是赛江水系,主河道长129km,上游有东、西溪在湖塘坂汇合后流经福安市区,中下游有茜洋溪、穆阳溪在赛岐汇合,于白马门注入三都澳。赛江北部陡峻,南部接滨海平原,在台风的影响下,通常在北部山区形成暴雨中心,沿海又受暴潮影响。我市洪水灾害频繁,根据史书记载,从宋朝绍兴16年至民国11年,我市共发生过28次特大洪水,解放后出现的最大一次洪水为1965820日,房屋倒塌334座,死亡16人。近十来年水位30米以上的特大洪水有5次,分别是040506年和1516年。2006桑美台风造成近年来赛江洪水最大水位,坂中桥洪峰水位达24.5m,超警戒水位6.5m,城区受淹面积达3.3km2,最大淹没水深达3.5m,台风暴雨所产生的洪水还使溪北洋、溪柄洋和赛江、穆阳溪沿岸村庄和耕地大面积受淹,全市直接经济损失6.1亿元。受超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2016年赛江干流连续发生2场接近10年一遇洪水,赛江支流的东溪洪水接近30年一遇、棠溪洪水超过10年一遇,茜洋溪洪水超过20年一遇,洪水呈多发、量大的趋势。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法一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建设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防洪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防洪抢险与河道管护机制不断健全一是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体系。市政府成立了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御、城区防汛等指挥部,各乡镇(街道)也均成立了常设的防汛办,市防汛指挥部每年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防汛责任状,明确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全市各个防汛防灾重点部位均明确防汛责任人和防灾避险责任人,逐级落实防汛责任制。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今年出台了《福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市委书记任市级第一河长,市长任市级河长,9个副处级领导任副河长兼流域河长,依托城乡环境提升指挥部实行一月一考评是加强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制定可操作的防洪预案,坚持汛前安全检查,汛后灾情评估,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防汛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灾害性气象信息网络和应急系统今年还投入400多万元建设全省首家城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我市防洪预警水平。是不断提升抢险能力组建市乡村三级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共328支,7108配齐配强相关防汛设备物资,配有编织袋10万条、冲锋舟6艘、移动柴油抽水泵7台、救生衣450等,, 较好地满足我市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

加大投入完善规划,防洪安全与河道保护体系不断加强。近三年来,我市加大经费投入共争取到上级补助16000万元,征收海堤防维护费1872.21万元、水资源费1791.49万元、采砂管理费45万元。成立了水利投资公司,申请到中央专项建设基金3600万元。市政府按照一法一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系列防洪和河道治理规划。一是流域综合规划,先后组织编制《赛江流域综合规划》及下逢溪、秀溪等11500平方公里以下小流域的综合规划。二是相关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赛江下游防洪岸线规划》《赛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福安市独流入海河流防洪治理规划》《富春溪组团排水专项规划》,及穆阳、溪北洋、溪柄、赛岐、甘棠、湾坞西片区、城阳溪东雁塔片区等重点部位《防洪排涝规划报告》。三是水利发展规划,委托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制完成《福安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在十三五期间,拟安排水利建设投资58亿元。

加快建设,积极治理,防洪能力与河道管护水平不断提高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25亿元建设了赛江防洪二期工程;投资7873.18万元,完成下白石、赛岐、甘棠、湾坞等乡镇共10条海堤12.336公里堤段的强化加固工程;投资3870万元,组织实施了溪潭镇溪填段、潭头镇棠溪至渔溪洋段河流治理工程,治理河长共8.2公里;投资477.6万元,完成古岭宅、大车和凤林等3座存在隐患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加强河道管护力度开展河道采砂秩序整顿活动2014年竞拍潭头建柄、社口秀峰、溪潭双峰、康厝梧溪、城阳化蛟、康厝渡头、溪柄葛厝等7个河道采砂点,期限一年;2015年延长溪潭双峰、城阳化蛟、康厝渡头、溪柄葛厝等4个采砂点的期限至2016年;今年暂未规划新的采砂点。开展了涉河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活动,先后发布《关于严禁在富春溪两岸违法建设和倾倒垃圾渣土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2014年以来,共发出执法文书149份,开展联合执法72次,依法检查船只192艘次,割断砂石输送带371条,破坏采砂机具动力106台,发现20个非法采砂点,已查处18个,查处非法采砂案件33起,行政罚款88.44万元;立案弃土弃渣、占用河道案件8起,责成违法业主清除河道范围内的弃土弃渣1万方,拆除违章建筑面积约8000多平方米;对潭头大桥等8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进行了防洪影响评价论证。

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一法一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㈠防洪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到位部分干部群众对防汛防洪、河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多注重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难度仍然较大。有的群众未经许可,擅自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和排洪空间,在河道上乱建、乱采、乱挖、乱倒,有的村干部甚至参与其中,不仅对河道生态资源造成破坏,影响河道的防洪安全,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溪潭溪流域大面积堆积砂石;赛岐镇狮子头村未经批准就在海堤外围垦面积150多亩养殖流蜞;潭头镇太逢村、东坑村等地群众在河道上随意搭建民居,由于河道堵塞泄洪不及,导致去台风期间,受灾严重

㈡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不完善作为全省五江一溪之一的赛江干流未建有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赛江沿岸,除了已建成赛江防洪一期工程外,其余乡镇、村的防洪体系仍然较为薄弱。有的乡镇(街道)在城镇建设中破坏了原有的排洪通道体系或现有的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内涝问题十分突出。如:坂中乡松潭防洪堤内侧在去年台风期间就发生严重内涝;富春大酒店后侧民居、城北街尾旧商品房区、新华北路嘉都华府小区门口等处,排水管网过小、布局不合理、堵塞疏通不及时,每遇暴雨就水漫路面影响群众出行;溪北洋新区在开发建设中未处理好排水管网问题,可能引发新区部分村庄内涝潭头水库到大庄村路段及潭头镇富罗坂路段邻水水库积水长期浸渍,导致该段路基松塌道路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也较为普遍,尤其是乡镇的水利工程管护投入明显不足,影响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㈢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受利益驱动,我市非法采砂屡禁不止,取得砂石开采许可权的业主不同程度存在超范围、超量开采的现象,涉河违章建筑、非法弃土弃渣问题也是禁而不绝。河道两岸的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弊端。如:在河道两岸堆砂场的查处上,堆砂占用河道由水利部门监管,占用农、林地则由国土、林业部门监管,具体由谁取缔,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市水利局虽有成立水政执法大队,但人员配备不强(编制5人,实际在岗4人),力度不够,协调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执法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有关部门对侵占河道、违法采砂、涉河违章建设等行为,执法不够到位,有的以罚代管,责令整改时常成一纸空文;有些业主对执法部门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执行、不整改。如:赛岐大桥上、下游历年来存在非法采砂,严重影响两岸堤防安全,水利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虽然多次打击,但非法盗采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社口镇溪口村河道被非法采砂者填堵出路基;湖塘坂砂石堆场大面积侵占河道,主管部门虽多次处罚,但仍未整改;还有的采砂点虽已停产,但设备没有拆除,治理恢复不到位。此外,沿江沿河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中, 河流水质降低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几点建议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多形式、深入开展一法一例宣传教育工作,用近年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灾害及身边的典型事例,提高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法律意识,普及防洪知识,营造全社会爱护母亲河、重视防汛抗洪、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做好各项防汛备汛工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工程落实、预案落实、物资落实、队伍落实,加强汛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抓好低洼地带、水库下游、山洪地质灾害、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四大重点工作,确保安全度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㈡进一步科学规划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部门与设施所在地乡镇(街道)之间要加强沟通,按照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规划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防洪规划及流域综合治理相协调、相适应。要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完善城镇低洼易涝区排涝体系,排除影响行洪的问题因素,加强赛江防洪治理,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库水闸和海堤强化加固,大力提升防洪防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我市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进一步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做大做强水利投资公司这一投融资平台,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水利投入增长机制,加快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强化河道管理保护。要坚决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河道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努力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要对河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加大主要河道、重点河段和重要时段的巡查密度和力度,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要注重各个采砂点的恢复治理,对各采砂点要限期清除弃渣弃料,修复河道,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采砂。要加强水库、水电站的科学调度,维护河道的合理生态流量和水库的合理水位,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汛期要做好水电站泄洪的调度,保障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㈣进一步加执法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是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要着力解决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问题,增加编制,加强执法人员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装备,建立一支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加涉河、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破坏河道,不影响行洪,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做好围堰弃土的清理,恢复河道原貌。三是建立长效联动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加大对涉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附: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

    长:胡奇华

      郑彦鑫   黄铃康

              刘东升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226日福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48日福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427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评估及重大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

(四)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决算,以及市本级重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

(五)城市总体规划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内容的重大规划修改;

(六)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八)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一)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三)本市市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四)本市选举的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七)市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八)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的确定或变更;

(十九)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确定;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工作计划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o:p>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反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通过福安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报告等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邀请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四)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

(六)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第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议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于主任会议举行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逾期送达的,有关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常务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案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或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  经过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工作报告。

,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向会议作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一般由相应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部门性或专业性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委托副职作报告。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开展评议,听取审议有关评议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评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有关议题开展专题询问时,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议案人

第三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三十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四十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由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安排,按顺序发言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四十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及时编发《常务委员会公报》给予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十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通过福安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十一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国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作如下说明:

一、议事规则修改稿)》的草拟情况

根据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的决定,常委会有关委室参照《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拟了《议事规则(修改稿)》,会前分送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各委室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并经4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经会议研究讨论,结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总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是草拟的法律依据和议事原则,这三条与宁德市《议事规则》保持一致,没有作修改。

(二)关于议事范围。宁德市《议事规则》第二章议事范围共22条,其中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第十二款:对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由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没有以上职权,因此删除以上两条同时,《修改稿》在第四条第四款: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决算中,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以及市本级重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其余条款不变。

(三)关于会议召开有关程序。宁德市《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因此删除这部分内容;此外,宁德市《议事规则》第三章会议的召开9条,《修改稿》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此章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其余条款不变。

(四)关于发言和表决。宁德市《议事规则》第八章发言和表决6条,《修改稿》根据福建省《议事规则》,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余条款不变。

(五)其他方面。《修改稿》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以及人事任免所需报备时限和公布时限、方式等内容。

此外,还对《议事规则》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稿》已印发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9316日福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48日福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427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对宁德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建议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备。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述职测评等活动。按照常委会委员分工安排,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活动。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应当轻车简从,注重实效,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弘扬滴水穿石精神、弱鸟先飞意识、四下基层作风,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的说明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上)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国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修改《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如下说明:

一、《守则(修改稿)》的草拟情况

根据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的决定,常委会有关委室参照《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拟了《守则(修改稿)》。会前分送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各委室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并经4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经会议研究讨论,结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结构。《修改稿》共十六条,与宁德市《组成人员守则》保持一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学习、履职、作风及廉政建设等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出席、请假、审议、表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保密、外事等工作和活动,基本涵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方方面面。

(二)关于作风和廉政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将《修改稿》第十二条内容调整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此外,还对《守则》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守则(修改稿)》已印发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427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需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 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八)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大会日期、会议议程等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述职测评,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等重要事项;

(十三)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述职测评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四)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七)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案时,有关部门或提议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汇报单位应于会前三天送交书面材料以及其他会议文稿,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协调并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事先印发主任会议成员。

第十  主任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需要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核后,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经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2017427日在福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国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向会议作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一、《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的草拟情况
        根据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的决定,常委会有关委室参照《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事规则》,草拟了《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稿)》。会前分送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各委室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并经4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经会议研究讨论,结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结构。《草案》共十五条,包括主任会议的组成、会议的主持、召开、会议的原则、重要日常工作、议题的准备、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宁德市《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共十三条,我们根据基层情况和工作实际增加了两条,分别是第九条: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确定。第十条:主任会议讨论议案时,有关部门或提议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关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结合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草案》对主任会议所承担的20项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进行了明确,宁德市《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也是20项,在内容上我们保持了一致性。

(三)关于参会和列席人员由于宁德市人大常委会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我们在草拟《草案》时,注意到这个细节,并相应进行了修正。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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