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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十二期)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8年05月10日     点击:66082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

2号

(总第十二号)



   

 

1、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程..............(3)

2、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程安排方案.......(4)

3、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5-8)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9-17)

5、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学前教育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8-21)

6、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22-30)

7、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31-40)

8、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41-43)

9、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44-55)

10、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56-62)

11、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办法...(63-65)

12、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66-68)

13、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69)

14、关于《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范奇同志免职的议案》的说明......(70)


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议程

2018年428日上午)

 

1.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修订草案)》;

5.审议人事免职事项。


福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日程安排方案

(2018年4月28日上午)

时  间

内  容

主持人

4

28

08:30

09:30

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胡奇华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听取市教育局局长林强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光良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作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5.听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施晓铃作《关于提请审议范奇同志免职议案的说明》。

09:40

11:10

分组审议: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3.《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4.《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修订草案)》;

5.《关于提请审议范奇同志免职的议案》。

11:20

11:30

第二次全体会议:

1.表决《考试办法(修订草案)》;

2.表决人事免职事项。

 

分组审议地点:第一组:市人大机关四楼第一会议室

              第二组:市人大机关四楼第二会议室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胡奇华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推进海域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海域资源,查处违法用海项目,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发展海洋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指出,我市还存在着宣传教育不够到位、航道存在安全隐患、部门监管需要加强、群体性围填海养殖整改难方面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市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教,形成良好氛围。一是宣传教育要到户到人,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方式要活、声势要足、力度要大,突出实效,强化群众特别是沿海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蓝色国土”意识,形成“清海”的共识和氛围。二是及时公布各级政府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等,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增强群众依法用海、规范用海、有偿用海的自觉性。三是加大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对非法围填海、非法采砂、破坏航标等典型案例的曝光,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一是科学配置海域资源。所有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加大闲置海域处理力度,努力解决项目用海需求;尽快完成我市水产养殖规划修编并颁行,明确可养区与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二是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围填海项目,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权依法按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公开出让制度,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不予受理审批。三是继续做好项目用海的服务指导工作。要主动靠前服务,强化行政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指导业主了解审批流程、完善审批要件,帮助协调上级海域主管部门及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单位,寻求支持四是规范海上养殖管理。深入细致开展海上养殖调查摸底、摸清养殖户信息和养殖种类、数量,属于禁养区内的,坚决清理;限养区内的,明确养殖年限,逐步淘汰;养殖区的,按养殖规划审批登记发证,强化日常管理、规范管理。五是加强航道管理和海漂垃圾的收集处理。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宁德市有关部门反映,规范航道布置,相邻海域的县(市、区)要共同治理海漂垃圾,避免出现邻县海域没有及时收集处理的海漂垃圾时常漂流到我市海域,影响我市海域环境。

三、进一步推进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齐心协作,全力攻坚克难,注意工作方法,既要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又要保持沿海乡村安定稳定。要继续跟踪督促福建省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拓特钢有限公司对接项目所在位置的“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组织开展生态补偿,修复海洋生态功能,及时清理岸线海漂垃圾。要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规定,落实好项目用海占用海洋湿地。要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委托资质技术单位经论证,从福安海域现有省海洋功能区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中调整142.75公顷为“农渔业区”。

四、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保护海域。一是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和奖惩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尤其是屡禁不止的违法开采海砂行为,既要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也要抓长期监管,落实属地管理,采取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三是巩固整治成效。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执法巡查工作方案,量化目标责任,加强已整治区域的巡查,防止“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不断巩固整治成效。四是堵疏结合。在实施海水养殖整治行动的过程中,要采取“有堵有疏”的方法,制定海水养殖渔民转产转业扶持措施,引导在禁养区、规划区外养殖的渔民积极调整、转变生产方式,开展养殖渔民转岗再就业培训,进一步拓宽渔民转产转业门路。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的检查报告

2018年4月28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奇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于3月29至30日,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下白石、湾坞、溪尾等沿海乡镇,查看了下白石尾、宁海、北斗都、福屿沿线卢门港航道,溪尾虎头鼻、鲜艳沃区域海上养殖、渔港以及湾坞易和船厂、鼎信项目用海,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乡镇、村干、企业、养殖户代表座谈。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邀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总工程师章鹏作“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海域基本概况

我市南部临海,海岸线长167公里,有赛岐港、白马港、盐田港、卢门港等港口,海洋生物达230多种,如大黄鱼、梅童鱼、凤尾鱼、虾蟹类、四大贝类、海带、紫菜、龙须菜等。海域总面积约为11886公顷(不包括海岛面积),其中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约1892公顷,海洋保护区约52公顷,农渔业区约1613公顷,航道和锚地约815公顷,港口航运区约558公顷,下白石公铁两桥以上的保留区约1997公顷,其他保留区约4959公顷。拥有海岛22个,面积约233.5公顷,其中有居民海岛3个,无居民海岛19个。用海种类涉及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海域养殖、海洋矿产、围填海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至2017年底我市登记在册用海项目81宗,面积1567.11公顷,依法注销210宗,面积1684.78公顷。已批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赛岐镇18宗,总面积40.8076公顷;甘棠镇13宗,总面积36.6919公顷;下白石镇19宗,总面积865.59公顷;湾坞镇28宗,总面积606.08公顷;溪尾镇3宗,总面积17.93公顷。

二、贯彻实施的情况

“一法一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发展海洋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㈠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依法用海氛围。一是做好海洋日宣传。每年6月7日至9日为海洋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宣传车、发送短信、制作微信链接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2017年开展了“扬波大海 走向深蓝”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二是在全省率先编写海洋经济乡土教材。在湾坞中心小学成立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编写湾坞小学1-6年级海洋经济乡土教材,免费发放,对学生进行海洋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三是下乡入户宣传。今年我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沿海乡镇工作人员结合中央环保督查整改工作,深入下白石镇大获、行洋等沿海村,开展送法、释法服务。四是提高项目业主依法用海意识。在项目引进落地时,主动向业主宣传海洋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指导业主依法按程序申请报批用海;对涉海项目和工程进行跟踪,及时给予指导帮助,促进业主依法用海,少走弯路。

㈡坚持依法依规,推进海域规范管理。一是严把用海审批关。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均按规定送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以及受理单位进行公示。项目用海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所有项目用海在报批海域使用申请之前完成征用补偿。通过规范项目用海的审查、审核报批,确保海域使用行政审批许可的公平、公正。二是规范海域村级管理。全面推广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海域使用权发包出租公开招标、挂牌,进一步加强村级海域管理。近几年来,我市先后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村级养殖用海共84宗次,招标金额2814.236万元,增收率达到30%。如溪尾镇溪邳村有虾塘面积400多亩,经公开投标,年增加村级收入26万多元。三是依法依规做好工业用海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在试点和规范村级养殖池塘公开发包承租的基础上,我市在闽东率先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2015年以来,共公开出让海域使用权4宗,用海总面积156.44公顷,出让期限为50年,海域使用出让金成交价为5330万元,海域使用金溢价633.78万元,平均增值率达13.94%。四是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2013年至2017年5年来,我市审批项目海域使用金共征收446.7969万元,省级以上审批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3756.44万元,报批减免海域使用金1128.5795万元(均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五是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整治。赛江至白马港海域船舶关联企业有百来家,我市重点整治了该海域的海洋倾废、海砂开采、沙滩船舶修造拆解业。对卢门港、盐田港海上养殖区生活垃圾的排海污染和围、填海工程污染也进行了整治,如溪尾镇每年投入30多万元用于清理海漂垃圾、大米草,着力改善该镇沿海的海域环境。

㈢开展执法活动,查处违法用海项目。一是加强岸线巡查。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岸线巡查纳入每月的常规工作,对全市管辖海域每月坚持四次以上岸线巡查,并在巡查中记录巡查台帐。二是对管辖海域的已批用海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强化用海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三是对管辖海域的已批在建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对在建中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规范海监案件办理工作。今年海监大队共检查各类用海项目40余个,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0件,立案29起,决定罚款金额285.4558万元,实际收缴罚款金额182.7724万元,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强化日常巡查监管、重点区域值勤防控、联合执法综合整治、依法实行从重惩戒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26起,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海砂作业船26艘次,实施行政处罚26起,罚款77.5万元。

㈣对照督查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印发了《福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安委办〔2017〕201号)文件,明确了整改措施、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3个个性问题和4个共性问题积极整改,如:停止执行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不一致的《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暂停除交通、渔港建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已形成事实填海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项目用海外和占用湿地没有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又如:开展海上养殖物专项整治工作,加快规划外养殖设施清退,2017年清退水域面积378公顷(藻类养殖物275.6公顷,渔排102.4公顷),定制网792具,网具130余具,2018年至今清理藻类养殖物32公顷。市海洋与渔业局和下白石镇政府从2017年底开始多次组织人员深入行洋、大获村,对非法围填海养殖开展约谈动员宣传及摸底调查工作,目前,人员、机械设备已进驻两村,实施围海堤岸消减围堰高度。

三、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教育开展不够到位。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虽然每年都有开展“一法一例”的宣传工作,但宣传不够深入,部分沿海群众依法用海意识淡漠,认为对祖祖辈辈赖以谋生的海域拥有天然所有权,存在“祖宗海、门前海、自家海”,谁作业就属于谁的旧观念。无证养殖、违规用海、无偿用海现象仍然存在,如下白石镇大获、行洋村大面积非法占用海域围填海养殖。

㈡航道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实地检查发现,航道上经常有工业船只、渔船进进出出,但航道的灯标布局不够合理,数量偏少且不够明显。部分海域的养殖未经批准或不按功能用海,有的养殖户侵占航道,有的甚至把航标灯围起来养殖,直接影响航道安全。据了解,端午节前后正值梅童鱼捕捞季节,时有发生渔船与工业船只相撞事件。还有的养殖户侵占锚地区域(该区域半径要求250米),将其围起来养殖,台风季节,很多船舶抛锚受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㈢部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按《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的规定,我市相关部门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我市滨海湿地周边没有设立保护标志,如下白石镇大获、行洋村的沿海属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也没有设立保护标志,检查组走访有关部门,部门之间就此事相互推诿。检查中还看到青拓镍业厂区外侧岸线海漂垃圾比较多,没有及时清理;有关部门日常巡查档案不够健全等。湾坞、溪尾、下白石镇执法人员少或没有执法人员,平时执法主要依靠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队伍老龄化日益显现,素质参差不齐。

㈣群体性围填海养殖整改难度大。下白石镇大获、行洋村沿海是蛏苗的原产地,出于经济利益,从2014年起,两村合计投入5000多万元,围海面积1530多亩,涉及4000多人,4478股。2015、2016年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虽多次制止,由于力度小,没有把苗头性的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目前距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整改的期限(2018年8月前)越来越近,仍有群众存在抵触情绪,整改任务重时间紧。

四、意见建议

㈠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宣传教育要到位,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方式要活、声势要足、力度要大,突出实效,强化群众特别是沿海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蓝色国土”意识,形成“清海”的共识和氛围。二是及时公布各级政府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等,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增强群众依法用海、规范用海、有偿用海的自觉性。三是加强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对非法围填海、非法采砂、破坏航标的典型案例的曝光,从而有效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

㈡进一步规范海域管理和使用。一是科学配置海域资源。所有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加大力度做好闲置海域处理,努力解决项目用海需求;尽快完成我市水产养殖规划修编并颁行,明确可养区与禁养区范围;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二是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围填海项目,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权依法按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公开出让制度,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不予受理审批。三是继续做好项目用海的服务指导工作。要主动靠前服务,强化行政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指导业主了解审批流程、完善审批要件,帮助沟通、协调上级海域主管部门及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单位,寻求支持。四是规范海上养殖管理。深入细致开展海上养殖调查摸底、摸清养殖户信息和养殖种类、数量,属于禁养区内的,坚决清理;限养区内的,明确养殖年限,逐步淘汰;养殖区的,按养殖规划审批登记发证,强化日常管理、规范管理。五是加强航道管理和海漂垃圾的收集处理。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宁德市有关部门反映,规范航道的布置,相邻海域的县(市、区)要共同治理海漂垃圾,避免出现邻县海域没有及时收集处理的海漂垃圾时常漂流到我市海域,影响我市海域环境。

㈢进一步做好督查问题的整改。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的整改工作,特别是群体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全力攻坚克难,注意工作方法,既要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又要保持沿海乡村安定稳定。要继续跟踪督促福建省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拓特钢有限公司对项目所在位置的“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组织开展生态补偿,修复海洋生态功能,及时清理岸线海漂垃圾。要落实责任单位,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要落实好项目用海占用海洋湿地,必须“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规定。要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委托资质技术单位经论证从福安海域现有省海洋功能区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中调整142.75公顷为“农渔业区”。

㈣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人才培养和奖惩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既要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也要抓长期监管,做好属地管理、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三是巩固整治成效。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执法巡查工作方案,量化目标责任,加强已整治区域的巡查,防止“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整治成效。四是堵疏结合。在实施海水养殖整治行动的过程中,要采取“有堵有疏”的方法,制定海水养殖渔民转产转业扶持措施,引导在禁养区、规划区外养殖的渔民积极调整、转变生产方式,开展养殖渔民转岗再就业培训,进一步拓宽渔民转产转业门路。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长:胡奇华

   员:黄铃康  郑彦鑫  

刘东升  郑福光

邀请代表:陈生良  林清其    

          马丽娇  郑月娥  陈寿新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学前教育

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教育局局长林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宁德市关于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呈现出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园条件得到改善,示范作用有效发挥、保教质量稳步提升,教师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的良好态势。同时指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仍存在供需矛盾突出、办园水平不高、监管有待加强、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下一步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充教育资源。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闽教发〔2018〕7号文),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二是深入实施教育领域补短板行动计划和第三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幼儿园建设,逐步增加公办园数量;鼓励、支持、吸引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投资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积极开展城区薄弱园改造计划和乡镇中心园建设工程,改造提升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三是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资源,以及已关、停、并、转的企业厂房,建设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加大幼儿园园舍建设和改扩建力度,努力解决“入园难”“大班额”等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二是多方争取国家、省和宁德市补助资金,保障和推进学前教育项目建设。三是建议设立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建议参照福鼎等周边县市做法,对缺编的公办园自聘教师给予补助。五是建议财政、物价等部门重新核定午餐开支细则,或适当予以补助,保证公办园开设午餐,以解决家长后顾之忧。

三、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一是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有关部门要吸取蕉城东湖幼儿园火灾案例教训,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的措施办法,做到既消除安全隐患,又扶持民办园发展。对已达到标准的民办园,要及时给予办理许可证,并加强日常监管;对经过改造能够符合标准的民办园,要加强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其进行改造;对安全隐患大、保教质量差的家庭作坊式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安全,并做好幼儿分流工作。三是要建立严格的幼儿食品从业许可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大检查频率、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厨房工作人员操作的透明度。要建立严厉的处罚、问责、淘汰等机制,切实保障幼儿食品安全。四是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风险管控,确保幼儿园监控系统“全覆盖,无死角”。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根据全市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有计划地招收幼儿教师,在每年教师招聘计划中提升幼师招聘比例;对目前公办幼儿园缺编人员及时给予补充配齐;同时,积极对接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引进和留往专业人才到我市就业。二是充分利用国培、省培计划,提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大对公、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尤其是对尚未取得资格证的公办园自聘教师和民办园教师进行系统培训,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尽快取得资格证。三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临时聘任教师和民办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按等级园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同时,督促民办园切实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好“五险一金”等,进一步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五、进一步推动良性发展。一是深入实施《福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二是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确保民办园在建设规划、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同等的权利,鼓励有实力的行业企业走市场化道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民办园。三是建议出台“公建民办”政策,将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或政府新建的安全设施设备达标的园舍,以低租金或返还租金形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办普惠性幼儿园,切实增加标准化普惠性民办园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需求。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2018428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安市教育局局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学前教育现状

(一)办学基本情况

2018年春季,我市有幼儿园110所、1012个班(含学前班)、在园幼儿约27185人。其中,公办幼儿园25所、共307个班(含学前班)、在园适龄幼儿10093人;已获办学许可证和挂牌整改的民办园59所、546个班、在园适龄幼儿11659人;无证民办幼儿园26所、159个班、在园适龄幼儿5433人。相关占比如下:

1.公办园(含学前班)在园幼儿数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  37.13%、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62.87%,我市目前尚未正式认定普惠性民办园,普惠性幼儿园仅限于公办园即占比为37.13%;     

2.城区在园幼儿14978人,城区公办园在园幼儿3956人、占城区在园幼儿总数的26.41%,城区民办园在园幼儿11022人、占城区在园幼儿总数的73.59%;

3.乡镇在园幼儿12207人,乡镇公办园在园幼儿6137人、占乡镇在园幼儿总数的50.27%,乡镇民办园在园幼儿6070人,占乡镇在园幼儿总数的49.73%。其中,“赛甘下、湾坞、穆阳重点乡镇公办园在园幼儿2667人,占乡镇公办园在园幼儿总数的43.46%。

上述数据可见,民办园在园幼儿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三分之二,我市适龄儿童主要集中在城区和重点乡镇,城区民办园和赛甘下、湾坞、穆阳重点乡镇公办园在园幼儿居多,目前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资源短缺、城区和重镇公办园容量和学位不足,按照省级园所规模标准(360人),现有的25所公办园中有11所规模超400人,6所民办园规模超360人。

(二)幼儿教职工基本情况

1.教师资历职称情况:全市幼儿园教职工2172人,教职工中专任教师1671人(公办459人、民办1212人),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数904人(公办442人,民办462人);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85人(公办208人,民办77人),专科学历767人(公办232人,民办535人),中专学历489人(公办31人,民办458人);全市公办园正高职称1名、高级职称教师38名、中级职称教师166名、初级职称教师228名。

2.教师编制工资情况:全市公办园教师编制650名,实际在编幼儿教师469人,缺编181人。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无单独核定教师编制,基本由村校自聘教师。公办园在编教师月平均工资约4323元、非在编教师月平均工资约2100元;民办园教师月平均工资约2600元(城区:约2800元,农村:约2400元)。

(三)幼儿园收费情况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6]228号)以及《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教育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6]123号)文件精神,目前宁德市公办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半日制(简托)

全日制(半托)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380元/每生每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

270元/每生每月

300元/每生每月

县级示范幼儿园

200元/每生每月

230元/每生每月

普通园

170元/每生每月

190元/每生每月

(注: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5%和30%;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别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浮20%,半日制、全日制及幼儿园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审定)

按照以上标准,我市25所公办园保教费基本按学期收取的方式(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其中,2所省级示范园(实验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1710元/每生每学期;6所宁德级示范园(坂中、赛岐、甘棠、溪柄、穆阳中心园及机关园)收费标准:1215或1350元/每生每学期;15所县级示范园收费标准:900或1035元/每生每学期;3所未评级的普通园(溪潭、范坑、潭头)收费标准:765元/每生每学期。

根据2016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6〕359号),取消了(闽价费[2016]228号)文件中关于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最高限价不超过本市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民办园应评估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应公办园的省、市、县级示范园和普通园。目前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最高限价为760元/生/月(即:3420元/每生每学期),非普惠民办园中最高收费标准为910元/生/月。

二、近年我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主要举措

㈠抓住机遇,着力改善办园条件。

以两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大胆创新办园体制和机制,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征地建园,并积极拓宽渠道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筹集社会捐赠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逐步缓解城区和重点乡镇公办园容量不足现象,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2011年至2013年,实施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投资3796万元,新建园舍17989平方米、改造旧园舍9490平方米,增设附属幼儿班82个。2014年至2016年,实施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投资5337.02万元,新建校舍面积16395平方米,改造校舍面积5630平方米,增设附属幼儿班35个。2017至2020年,计划实施的教育领域补短板行动计划(含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预计投资24456万元,新建幼儿园11所,改建幼儿园3所。

(二)三项举措,有效提高保教质量。

一是在省内首创“集团化办园”模式,整合办园资源,全面推进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2017年成立“第一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下设实验园、城阳园(原城阳中心幼儿园)和亭兜园(新建亭兜小区幼儿园);下一步将研究成立“第二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下设实验二园、秦阳园(新建秦阳小区幼儿园)和坂中留安幼儿园,积极缓解“入园难”问题。二是积极探索“强园带弱园”的帮扶模式,发挥“省、市级示范性园”的引领作用,引导优质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拓展,推动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三是通过每年面向全市幼儿园开展的“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开放观摩、片区教研、跟岗学习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及教师专业素养,达到资源共享、共同提高的双赢目标。以上三项举措的实施,有力促进学前教育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共有7个教育部、省级、地级课题结题,6个新立项,多项课题成果、论文、玩教具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获奖;幼儿教师连续在四届福建省及宁德市幼儿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5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省市级幼教名园长和名师均在省、市具备一定影响力、话语权。

(三)推动晋升,以争创示范园提升园所保教质量

近年来,我市加强各类幼儿园晋级晋升力度,积极组织示范园创建,以鼓励园所评级推动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快速提升。依托两所省级示范园优质资源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并“财力、物力、人力”多方支持鼓励公办园整体建设目前,全市25所公办园中已有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所、市级示范园6所、县级示范园15所;全市已获办学取可证民办园中已有市级示范园1所、县级示范园5所,通过鼓励条件成熟的公办、民办园积极参与县级及以上示范园申报认定,借争创契机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硬件设施,提升园所管理、师资素养、教学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占比。2018年至2020年预评省级示范园2所、市级示范园7所。

(四)多元渠道,建设完善幼教师资培训体系

实施幼儿园教职工的素质提升工程,重视专任教师、保育员的培训工作,多元渠道加强新教师、小学转岗教师、农村薄弱园教师、民办园师资队伍建设,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市级集中培训与园部自培”等方式,开展专业学习讲座、经验管理分享会、跟岗学习、现场指导、观摩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教职工专业素养;全市公办园现有省特级教师2名、省学科带头人7名、省骨干教师16名,宁德市骨干教师10名、宁德市优秀人才3名、宁德市幼教名师2名,福安市青年人才5名、青年骨干教师16名、学科带头人共16名,已确认市、县级幼教名师工作室各2个。依托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至2018年共补充幼儿教师231名。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普惠性幼儿园不足。尚未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新建公办园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少、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总量仍不够充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尤其是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国家普惠性幼儿园占比需达80%、福建省和宁德市占比需达85%。参照以上占比,目前我市已制定“福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园数量不足,与所需达到目标差距较大,由于城市化及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未来三年我市(特别是城区)入园适龄儿童将逐年增加,而城区及重镇公办园资源紧缺,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供给明显不足,也使城区和重镇的公办园和民办园办园规模、班生数均存在超标现象。

二是公办园保教人员数量不足。受编制总量控制的影响,我市每年补充新任教师无法满足实际需求,2016-2018补充幼儿教师55名,占同期全市教师补充量占15%,随着幼儿数量逐年增长,城区教师缺口将不断增大,农村幼儿园、村级学前班专业教师更加紧缺;目前各园采取自聘教师的办法缓解教师不足问题,但衍生三个方面不良影响一是自聘人员师资水平不平衡、待遇不高,队伍不稳定;二是公办园教师编制未补足,且未核定保健员编制,造成大量自聘教师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支出,让幼儿园经费捉襟见肘;三是幼儿园因经费紧张园所设备设施条件无法充分完善,有限经费只能做简单的日常修缮,使幼儿园园舍改观不大,不利幼儿园各方面的持续发展,影响教育质量。

三是公办幼儿园午餐难办。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仍处于较低水平,发展经费严重不足,公办园基本上除在编教师工资由财政核拨外,办公经费、校舍维护、设施添置、自聘人员工资等都要依靠保教费收入来维持运转,使得办园条件提升和开设午餐班难以保障。《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6】228号)规定:“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燃料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开办午餐班的公办园需负担食堂人员、保育员的工资等,资金缺口较大。目前,全市25所公办园仅10所有能力开设午餐班,家长为了接送方便只能选择收费较贵但有办午餐的民办园,导致部分未开办午餐班的农村中心园普惠性资源闲置,同时衍生出条件不规范的午餐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民办园审批发证与合法性问题需解决。民办园保教费及伙食费较公办园高,使进城务工家庭压力大,无法满足广大家长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而要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政策,必须对民办园分类定级,而其首要解决的是民办园的审批问题(即合法性办学问题),目前省市尚未正式出台《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办园的审批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同时,消防安全审批成为民办园办证的瓶颈问题。2010年省出台《幼儿园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无证园,在2010年前已审批的民办园以及未审批的无证园全被责令限期整改,尚未取得消防合格意见的民办园不能续发办学许可证。消防审批难也是制约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重要因素。

五是民办园教师队伍不稳定。民办园各类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资待遇存在差距,流动性大,师资队伍不稳定。学前教育(幼教)专业教师不足,持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足(2010年起学前教育中专毕业的教师不能认定教师资格,应有大专以上学历)。由于民办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加上民办园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民办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师资队伍不稳定。

六是民办园办学难。①办园硬件达标难,现有民办园的园舍可分几类:规划批准的小区配套建设的;利用单位和村集体办公用房改造的;利用符合条件的厂房改造的;利用商业用房改造的;利用民房(个人住宅)改造的,数量还较多。利用其他用房改造的办园场所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②消防安全条件成为民办园审批的瓶颈问题。③民办园审批管理缺乏全省或设区市统一的规范和标准。④社会对民办园存在偏见,且各类检查偏多,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还不够到位,缺乏统一组织的规范性综合检查。⑤省、设区市政府缺乏扶持鼓励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及建议

一是实施好“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多渠道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建立稳定逐步增长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做好城区幼儿园扩容规划和重点乡镇幼儿园建设工程。积极向上级争取补足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并协调比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享受校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加快促进项目建设进度,节约建设资金。

二是落实财政保障,稳定幼儿园保教队伍。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文件精神逐步加紧配齐配足幼儿园保教人员,按规定配齐专任教师(1:15)和保育员(1:30),保障每个班“两教一保”。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落实缺编公办园所自聘教职工的补助机制同时,重新核定午餐开支细则,使开设午餐班需配套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等能合理支出,保证公办园午餐班的开设,切实提高公办普惠性资源利用率。

三是加强幼儿园规范化办学监管力度。根据《关于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紧急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91号)文件精神,对各类幼儿园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督导,特别是加强对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园的监管力度,市教育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疏堵结合、分类治量,加大整顿取缔工作。监督各类幼儿园做好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工资质情况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教职工的科学保教能力,让家长安心社会放心。

四是加紧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政策。制定实施《福安市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加快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管理等系列工作,多渠道扶持优质普惠性民办园。

五是合理调整规划教育用地。探索把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域)闲置厂房和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调整为教育用地,用于新建或改建为幼儿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欧阳新生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城北、阳头、罗江、甘棠等地,实地察看各级各类幼儿园8所,并召开座谈会5场,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幼儿园负责人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春季,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110所,1012个班(含学前班),在园适龄幼儿27185人。其中,公办幼儿园25所,307个班(含学前班),在园适龄幼儿10093人;已获办学许可证和挂牌整改的民办幼儿园59所,546个班(含学前班),在园适龄幼儿11659人;无证民办幼儿园26所、159个班、在园适龄幼儿5433人。教职工2172人,专任教师1671人。

㈠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园条件得到改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深入实施两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一轮:2011-2013、第二轮:2014-2016),积极拓宽渠道,争取上级资金,加大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力度,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改善办园条件,较好地推进了学前教育发展。“十二五”以来,全市共投资9133万元,新建园舍34384平方米、改造园舍15120平方米,增设附属幼儿班117个。从2017年开始,实施教育领域补短板行动计划(含第三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投资24456万元,新建幼儿园11所,改建幼儿园3所,预计新增学位6500个。

㈡示范作用有效发挥,保教质量稳步提升。按照省、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引领各级各类普通幼儿园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各类幼儿园晋级提升力度,以园所评级推动保教质量提升。目前,全市已有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所、宁德市示范性幼儿园7所、福安市示范性幼儿园20所,其中民办幼儿园中宁德市示范园1所、福安市示范园5所。创新办园体制机制,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在省内首创“集团化办学”模式,成立“第一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筹建“第二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推动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探索“强园带弱园”帮扶方式,发挥省、宁德市示范性幼儿园引领作用,每年采取三层阶梯式开展“示范性幼儿园与乡镇中心园”对口帮扶活动,引导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与拓展。每年开展一次省、宁德市示范性幼儿园开放活动,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取得良好效果,近年来我市多项课题成果、论文、案例在全国、省、宁德市各类评比中获奖,幼儿音乐剧、舞蹈节目、美术作品等在全国性大赛中获奖。

㈢教师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持续加强。重视专任教师、保育员培训工作,依托教师进修学校等教研机构,实施幼儿园教职工素质提升工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市级集中培训与园部自培”等方式,开展专业学习讲座、经验管理分享会、跟岗学习、现场指导、观摩研讨等活动,多元化加强新教师、小学转岗教师、农村薄弱园教师、民办园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专业素养。全市公办幼儿园现有省特级教师2名、省学科带头人7名、省骨干教师16名,宁德市骨干教师10名、宁德市优秀人才3名、宁德市幼教名师2名,福安市青年人才5名、福安市青年骨干教师16名、福安市学科带头人16名,已申报宁德市、福安市名师工作室各2个。“十二五”以来,全市公办幼儿园共补充教师231名。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㈠规划滞后,教育资源紧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未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也没有编制专项规划,使学前教育发展长期缺乏计划保障,幼儿园规划建设滞后于发展形势。一是公办幼儿园不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要求,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原则上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我市公办园仅有25所,为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公办园不得不扩大招生,办园规模超标、班额过大成为普遍现象,目前有11所超规模。同时,《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20年,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比例达50%以上”,目前我市比例仅为37.13%,其中在城区公办园就读的适龄幼儿仅占城区在园适龄幼儿总数的26.41%。据此,预计今后三年全市公办幼儿园需要补充4650个学位,城区公办幼儿园需要补充3000个学位,才能实现目标。二是普惠性幼儿园比例低,由于我市尚未正式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此普惠性幼儿园仅限于公办幼儿园,目前占比为37.13%,与教育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的到2020年占比达到80%,以及省、宁德市学前教育事业补短板要求的占比达到85%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和移交的政策落实不到位,2011年以来全市新建住宅小区40个,仅9个小区建成配套幼儿园,交付教育部门统筹使用的只有3所。

㈡投入偏低,办园水平不高。一是我市尚未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投入保障机制,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仍处于较低水平,2016年,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仅为财政性教育经费的8.03%,除编制内教师工资由财政核拨外,办公经费、校舍维护、设施添置、自聘人员工资等都要依靠幼儿园保教费解决,使办园条件难以得到持续改善。二是民办幼儿园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自收自支靠收取保教费运营,相当部分民办园设施设备更新添置滞后,园舍面积和户外活动场地严重不足,因资金不足无力改造和维护;由于社会投资学前教育的趋利动机,加上办园硬件制约,部分民办幼儿园负责人不愿在办园条件的改善上投入资金;同时,《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由于园舍租金偏高等原因,民办园也提高收费水平,无法实现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目标。三是大部分新建公办幼儿园项目规模大、投资多,但上级补助资金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无法二次申请资金补助,使市级财政压力过大无法兼顾其他建设项目。

㈢重视不够,监管有待加强。一是我市个别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充分,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监督管理不够到位,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还未形成。二是安全隐患大。食品安全方面,“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有待加强,个别幼儿园特别是乡镇民办幼儿园厨房卫生环境较差,园所周边存在乱设摊点兜售食品现象。校舍和消防安全方面,绝大部分的民办园,特别是无证园又多以居民居住用房和其他非教学用房作为办园场所,存在空间狭小、楼道拥挤等现象,消防安全、高空坠物、用电线路等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安保力量和设施设备方面,幼儿园保安普遍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缺乏保安技能,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弱;幼儿园门禁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随意进入的现象存在;技防设施未完全到位,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有安装的数量配置不够。三是由于幼儿园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是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中小学用地,大部分民办园未能达到这一要求,导致通过消防审批难度大,因而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成了“无证”园。碍于市场刚性需求的实际存在,相关部门对条件不达标的民办幼儿园,尤其是未取得消防许可证的民办园既不能轻易予以取缔,更不能颁发办园许可证,造成监管盲区。

㈣配置不足,师资力量薄弱。一是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规定,“幼儿园每班须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我市实际应配备专任教师2024-3036名,目前全市公民办幼儿园教职工2172人,其中专任教师仅有1671人,按每班2个专任教师计算尚缺编353人;公办幼儿园编制650名,实际在编人员469人,尚缺编181人。二是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目前全市公民办园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的904人,占比5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052人,占比63%,非专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民办园教师年龄结构偏大,且大多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公办园自聘教师和民办园教师工资偏低,“五险一金”办理也大多没有到位,幼儿园教师工作压力较大,缺乏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困难,导致教师随意辞职现象普遍,教师队伍不稳定。

三、意见建议

㈠科学规划,缓解供需矛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闽教发〔2018〕7号文),以解决学前教育布局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强化规划刚性要求,建立健全规划落实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前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情况,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推动幼儿园建设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城镇化进程和人口变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城开发、新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中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二是围绕2020年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要达到85%的目标,深入实施教育领域补短板行动计划和第三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各街道、乡镇所在地至少设置1所公办园,并逐年增加公办园数量。同时,鼓励、支持、吸引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投资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积极开展城区薄弱园改造计划和乡镇中心园建设工程,改造提升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力争公办园比例占学前教育总量60%以上。三是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资源和闲置或被村委会占用的“城中村”村级小学,以及已关、停、并、转的企业厂房,允许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加大幼儿园园舍建设和改扩建力度,努力解决“入园难”“大班额”等问题。

㈡加大投入,提升发展质量。一是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推动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二是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特别针对公办与民办幼儿园收费悬殊的现状,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并通过建立稳定且逐步增长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支持保障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三是多方争取国家、省和宁德市补助资金,保障和推进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四是建议设立学前教育教师培训专项补助资金。五是建议参照福鼎、蕉城等周边县市做法,对缺编的公办园自聘教师给予补助。六是建议财政、物价等部门重新核定午餐开支细则,使开设午餐班需配套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水电费、燃油费等能够合理支出,或适当予以补助,保证公办园午餐的开设,解决家长后顾之忧。

㈢强化监管,规范办学行为。一是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推进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有关部门要吸取蕉城东湖幼儿园火灾案例教训,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以保障消防安全为基本前提,不以教育用地一票否决,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破解难题的措施办法,做到既消除安全隐患,又扶持民办园发展。对已达到标准的民办园,要及时给予办理许可证,并加强日常监管;对经过改造能够符合标准的民办园,要加强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其进行改造;对安全隐患大、保教质量差的家庭作坊式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安全,并做好幼儿分流工作。三是要建立严格的幼儿食品从业许可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大检查频率、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在幼儿园食堂开通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厨房工作人员操作的透明度,提升日常监督的实效性。要建立严厉的处罚、问责、淘汰机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罚款、媒体曝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制关闭幼儿园等相应处理,切实保障幼儿食品安全。

㈣合理配置,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根据全市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有计划地招收幼儿教师,在每年教师招聘计划中提升幼师招聘比例。同时,积极对接闽东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引进专业人才到福安就业。二是充分利用国培、省培计划,提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大对公、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尤其是对尚未取得资格证的公办园自聘教师和民办园教师进行系统培训,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尽快取得资格证。三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临时聘任教师和民办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按等级园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同时,督促民办园切实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好“五险一金”等,进一步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㈤大力扶持,推动良性发展。一是深入实施《福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级补助,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二是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确保民办园在建设规划、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同等的权利,鼓励有实力的行业企业走市场化道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民办园。三是建议出台“公建民办”政策,将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或政府新建的安全设施设备达标的园舍,以低租金或返还租金形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办普惠性幼儿园,切实增加标准化普惠性民办园数量。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

学前教育发展情况调研组

2018年4月18日

 

附:调研组成员名单

组长:欧阳新生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常委会委员

成员:陈华安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刘安春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代表室主任

郑明莹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妇联主席

          薛立中    宁德市人大代表

林新珠    福安市人大代表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生态环境

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光良所作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指出,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生态检察监督力量不足、生态环保宣传力度不强等。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下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责任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市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升思想理念,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全力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要进一步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依法从严快捕快诉。将“黑砂场”“乱排污”“乱捕捞”作为履职重点,严惩盗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多发高发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二要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与国土、环保、水利等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实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互通环境执法监督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环境执法监督难题,将相关危害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违法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四要积极探索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对辖区内在生态环境方面问题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在查处环境犯罪的案发单位外,还应当注重延伸打击,如:调查案发单位治污设施的设计、施工是否在不达标的情况下通过了验收,负责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的单位与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等。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利用宣传栏、电视、网络等宣传,结合“环保世纪行”“12.4宪法日”等宣传活动,以预防教育、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等形式,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资源事件、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度宣传报道。探索设立有奖举报和发挥控告申诉部门作用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渠道,切实增强社会大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参与意识。通过环保宣传,积极倡导公民绿色生活方式、企业绿色生产方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9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428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光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以来我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以下简称“生态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三年来,在市委及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福安,敢于负责,切实担当,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贯穿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福安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

三年来,我院坚持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并坚持司法服务大局,办案促进发展,要求各部门内外联动,联合发力,唱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好声音。一是科学谋划。把生态检察工作摆在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制定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开展生态检察的工作内容、打击重点、服务方式和工作延伸,规定了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方式方法,提出了注意克服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市有关领导予以肯定。二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 恢复性司法实践+ 社会化综合治理”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综合运用批捕起诉、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抗诉、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监督。特别是2016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实行“一案一介入、一案一联动、一案一修复、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亲历性生态办案模式和“绿色社矫”工作模式,有效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质效,确保办案质量,打造出具有福安特色的生态检察工作品牌,被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经验推广。三是当好参谋。深入调查分析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建立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为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如针对交溪流域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问题展开调研,撰写情况反映《当前非法采砂犯罪打击难三大成因亟需猛药治理》,获省领导批示肯定。同时,推动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对全市12个乡镇92个砂石堆场进行整治,其中30个非法堆场被取缔,部分堆场已通过植树绿化、垦复等方式恢复生态。

(二)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保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审查批捕、起诉力度。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三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1件12人,起诉56件71人,包括污染环境案20件23人,失火案15件1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9件13人,滥伐林木案7件10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3件6人,非法采矿案2件4人。如2017年办理的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该案中,张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金属提炼加工厂,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非法倾倒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28余吨,严重污染环境。目前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累计判处罚金34万元。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聚焦党委关注、群众关心、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热点难点,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职务犯罪。三年来,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案件涉及旧村复垦、生态林补偿金、土地保护、农村安全饮水、公厕建设项目等重点生态监管领域。三是加强诉讼监督。落实上级检察院部署,三年来,我院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1件,追诉漏犯2人。如2015年办理的郑某污染环境案中,追加郑某所在的公司为单位犯罪主体,该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2017年提出抗诉2件3人,抗诉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改判,占全省当年生态刑事案件抗诉量的22%。四是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工作。通过调取执法卷宗、实地勘查,先后向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督促市国土局起诉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建议追缴国土出让金5992万元。

(三)健全机制,注重修复,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探索生态修复司法工作机制,既有力惩治犯罪,又修复受损生态。一是规范生态修复工作程序。2016年,牵头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对适用案件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二是探索多样性生态修复模式。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共引导、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植复绿造林2300多亩,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开展河道浚疏、放流增殖、污水处理、流域综治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5件,收缴保证金34.5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如针对一起水体污染案督促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措施,向穆阳溪廉村段投放30万尾鱼苗,进一步改善了穆阳溪流域水生态环境。三是将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衔接。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寓生态修复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监督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达到修复生态与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双赢效果。三年来,先后在溪潭、溪柄、甘棠等乡镇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种植林木2000多株。《中国检察网》《福建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经验做法进行刊登报道。

(四)加强联动,综合治理,构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

守护青山绿水,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着力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源头防范,做到治标与治本相促进。一是设立生态检察联系点。先后在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蟾溪国有林场、市畲族人大代表之家设立生态检察工作联系点,组建生态保护促进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等工作。三年来共开展巡回检察30余次,发送检察建议8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并在市林业局设立闽东首个行政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拓宽对生态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检察监督渠道。二是加强联动执法协作。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先后开展“净海行动”、“清水蓝天”、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如在2016年积极参与全省“查处危险废物污染行为,保障‘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规范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采样、处罚等办案程序,从中摸排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线索8条,建议环保部门及时查处涉及造船、拆船企业非法处置有毒垃圾案件4件。又如为推动溪柄茜洋溪流域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派员深入乡村走访调查,积极宣传政策,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参与联合执法,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生猪养殖污染环境行为的治理力度三是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工作机制。2016年以来,我院加强同周宁县检察院的合作,制定了《关于联合开展穆阳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共同跟踪监督穆阳溪流域生态安全执法工作。通过联合共治,先后向穆阳溪沿岸乡镇和环保、水利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取缔非法采砂点6个,污染“十五小”企业6家,建议公安立案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1人,妥善处理水生态建设领域信访问题2件,促进依法行政。周宁县检察院也采取相应措施,实现上下游同步监督和共同治理。四是注重宣传预防。积极开展绿色理念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活动,做好阳光公诉活动和法制讲座,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如联合市法院在溪潭镇芹洋村开展滥伐林木案现场庭审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环保志愿者、乡镇干部及村干部等70余人到现场旁听,并走进乡村分发宣传单,受教育人数多达千人。此外,创建户外林业生态宣教基地——鼓润园,积极参与市人大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等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五)严格管理,强化素能,推进生态检察队伍建设

一是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生态检察工作处在执法办案前沿,时刻面临人情干扰和各种诱惑的实际,要求干警严守政治规矩,严肃办案纪律,严格职业操守,切实落实上级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相关要求,全力打造公正清廉的生态检察队伍。二是不断提升生态检察业务能力。依托全省、全市生态检察微信群、业务培训、座谈会、现场会等交流平台,紧扣司法热点、实务难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研讨、培训活动。先后组织干警参加“涉林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业务培训”“全省检察机关生态检察业务培训班”等,提升证据审查、庭审指控、法律适用等实战技能。三年来,我院生态检察工作在宁德市基层院评比中均名列前茅,2017年荣获我省第二届“母亲河奖”绿色团队提名奖、我市“优秀政法基层单位”等荣誉,并先后有2人荣获我市先进工作者、先进综治个人称号。三是自觉接受监督。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转办事项,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通过开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生态检察工作现场会等,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视察生态检察工作,并积极接受评议,提升生态检察工作公信力和亲和力。如2015年10月,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共20余人参加我院主办的“服务生态文明检察工作”视察活动,全体人员实地考察穆阳溪水资源保护情况,就关心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我们加强和改进生态检察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生态检察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是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一方面,一些群众“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思想根深蒂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毁林占地、滥伐林木、违法用海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思想观念、发展方式等因素影响,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仍有一些项目业主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资源开发等活动。此外,公众参与环保的责任意识、法治理念不强,对他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漠视不管,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举报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不够积极主动,社会氛围尚有待形成。

二是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健全。因职责相互交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存在衔接不畅、各自为战的现象,行政执法机关间的联动机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不够紧密。此外,由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证据认定等方面不尽相同,行政执法人员欠缺收集、固定刑事犯罪证据的手段和能力,调查取证力不从心,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取证难、赃证物处理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和打击的威慑力。

三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尚处起步阶段。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虽主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但工作中还面临着立法不完善、公益损害鉴定评估困难、经费保障不到位、生态修复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认识、理解、支持还有一个过程。

四是队伍自身建设还需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涉及林、土、矿、水、气、渣等领域,集捕、诉、监、防等各种检察职能,同时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又面临着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面对专业性强、生态保护任务紧迫的局面,检察机关的人员配备、干警素质还需加强。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将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打算与思路

我们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不断加强和创新生态检察工作,为建设美丽福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当前,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正深入推进,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检察面临着更艰巨的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的重要举措,保民生、敢担当的重要抓手,创品牌、谋发展的重要途径,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勇于担当的精神,主动融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新福安贡献力量。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惩治力度。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针对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涉及霸占、破坏林木、砂石、渔业等资源的“林霸”“砂霸”“渔霸”等黑恶势力,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生态资源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切实纠正和预防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执法行为。坚持惩防并举,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监管缺失、制度漏洞等,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围绕拓宽线索来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深入探索有关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健全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探索设立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基金,实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推动“两法”无缝衔接。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生态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等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规范信息录入工作,切实解决联而不合、通而不畅、商而不定等制约“两法”衔接的短板问题,实现无缝衔接。要强化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的协助配合与监督制约,加大对破坏涉水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托派驻检察联络室,推进我市综合治水建设。加强跨区域合作,强化与周宁、寿宁、柘荣的“山海协作”;探索围绕环三都澳建设,与蕉城、霞浦、福鼎开展海域生态司法保护一体化工作。利用环保、国土、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四)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队伍建设。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内部职能整合和协同联动,进一步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提升生态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同时,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持之以恒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强化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和岗位实战练兵,培养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进一步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氛围。“七五”普法中增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分量,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助力法治生态建设。积极会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常态化的专项宣传行动,通过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公众的法治生态意识。特别要让群众明白自身在生态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破坏生态环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探索设立生态环保社会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构建起普通群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生态环保社会监督体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有关名词解释】

1.生态修复:是指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与受损主体(包括国家、集体、个人等)签订书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恢复生态环境功能,司法机关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生态修复情况予以相应从宽处理,以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办案新模式。(P4)

2.“十五小”企业:是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等小企业。(P6)

3.河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P10)


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调研市检察院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和惩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和查办生态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促进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化以及开展保护性司法、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资源,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主要职责是办理环境保护、林业资源、国土资源、水产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市检察院生态科现有检察员2名,检察辅助人员1名。2015年以来,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在宁德市生态检察部门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15年被授予“闽浙赣毗连地区第一联防区护林联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7年荣获福建省第二届“母亲河奖”绿色团队提名奖、福安市“优秀政法基层单位”,并先后有2人荣获先进工作者、先进综治个人。

二、主要成效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㈠充分发挥打击惩处的检察职能。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三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1件12人,审查起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56件71人。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

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的检察职能。一是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追诉漏犯2人。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共向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促使关停整治污染小企业17家,并先后督促市国土局起诉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建议追缴国土出让金5992万元。二是加强联动执法协作。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联合开展打击整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联合开展“净海行动”、“清水蓝天”、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

㈢充分发挥源头预防的检察职能。一是牵头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对适用案件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二是在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蟾溪国有林场等地设立检察联系点,在市林业局设立闽东首个行政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三年来共开展巡回检察30余次,发送检察建议8份。三是创建福建省首个户外林业生态宣教基地—鼓润园,积极参与市人大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等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有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㈣充分发挥恢复修补的检察职能。一是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开展补植复绿、河道浚疏、放流增殖、污水处理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并作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三年来,共补植复绿造林2300多亩,开展河道浚疏、放流增殖等5件,缴纳保证金34.5万元。二是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寓生态修复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监督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从而达到修复生态与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双赢效果。三年来,先后在溪潭、溪柄、甘棠等乡镇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种植林木2000多株。《中国检察网》《福建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经验做法进行刊登报道。

三、存在的问题

“两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市检察院虽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通报、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等制度。但“两法”衔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联席会议制度未常态化开展,仅在个案需要时才进行沟通、协商,发挥的作用有限;信息共享平台虽已建立,但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信息的录入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选择性地录入,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得行政执法动态;行政执法取证标准难以达到刑事取证标准、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等实务问题依然存在。

㈡生态检察监督力量不足。生态科更名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从单一的林业领域拓展到环境、国土、海洋、水利等所有生态领域,办案涉及面广,跨行业、跨领域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市检察院生态科现有人员配备不足且缺少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有效发挥。

㈢生态环保宣传力度不强。环保工作关乎全市每一个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环保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导致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受地区条件、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的限制,部分群众对自身随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为然,对他人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毫不在意,群众关注更多的是生态环境资源所带来的物质享受等,对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思考较少。如,仅对住宅周边修建垃圾处理厂、建设化工项目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对自身或他人食用野生动物、使用珍惜植物制品等行为则持宽容乃至放任态度。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意见建议

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责任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政治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要提升思想理念,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全力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㈡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要进一步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依法从严快捕快诉。将“黑砂场”“乱排污”“乱捕捞”作为履职重点,严惩盗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多发高发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二要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与国土、环保、水利等环境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实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互通环境执法监督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环境执法监督难题,将相关危害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违法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四要积极探索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对辖区内在生态环境方面问题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在查处环境犯罪的案发单位外,还应当注重延伸打击,如:调查案发单位治污设施的设计、施工是否在不达标的情况下通过了验收,负责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的单位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

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利用宣传栏、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效果,结合“中华环保世纪行”“12.4宪法日”等宣传活动,以预防教育、警示教育、案例教育等形式,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资源事件、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探索设立有奖举报和发挥控告申诉部门作用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渠道,切实增强社会大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参与意识。通过环保宣传,积极倡导公民绿色生活方式、企业绿色生产方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调研组

2018年4月17日

 

附:调研组成员名单

 长:胡奇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员:刘东升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

        黄铃康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城工委主任

        郑彦鑫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村工委主任

        谢祥寿   宁德市人大代表

    福安市人大代表  

雷寿坤   福安市人大代表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

知识考试办法

2015年12月25日福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8日福安市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依法治市,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参照《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参加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㈠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㈢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㈣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㈤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的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因平职调整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部分。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代表法、监督法、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对象为拟任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职务的,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基本知识;考试对象为拟任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务的,包括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总则等基本知识。

第五条 宪法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题型有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阅评试卷采用百分制,六十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对象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试卷命题、保管、阅卷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七条 负责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考试对象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如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人事任命事项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进行。考试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考试对象。

第九条 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

考试暂行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8年4月28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奇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于20151225日福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起试行2年。因该暂行办法试行时间即将届满、需新增考试对象、调整考试内容等原因,建议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保证下一步考试工作有章可循。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考试对象

1.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建议在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后增加一项,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列入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人员范围。

2. 为统一提法,建议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中的参考人员及第七条中的参加考试人员修改为考试对象

二、考试内容

1. 监察法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背景下制定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知晓并作为依法履职的行为准则。因此,建议将监察法纳入考试公共科目。同时,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建议将代表法纳入考试公共科目。综上,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应内容修改为公共科目部分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代表法、监督法、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基本知识

2. 民法总则于2017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建议将暂行办法考试内容中民法通则改为民法总则。同时,考虑到监察委员会吸收了检察院部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等,与司法机关的职能联系更加紧密,建议将拟任监察委员会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内容设置为与拟任法院、检察院职务相同。综上,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相应内容修改为考试对象为拟任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总则等基本知识。

三、办法名称

因暂行办法2年试行时间即将届满,建议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四、施行时间

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订草案)已印发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免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8428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范奇的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关于《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范奇同志

免职的议案》的说明

2018428日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施晓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叶其发市长的委托,现将《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范奇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进行说明。安委干〔2017〕88号文件通知,接宁委干〔2017〕114号通知,经宁德市委研究同意,提名范奇同志为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挂职),挂职时间至2018年春节前,挂职期满职务自然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现提请:

免去范奇同志的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提请范奇同志免职的议案、理由已印发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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