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通过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
三、本次会议通过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数。
四、本次会议表决票分为“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票”“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票”共2张。
五、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且发出的表决票数与到会代表数相符,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六、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对整个名单合并表决。表决票不能另选他人。代表对表决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赞成的,在人选名单后的符号栏内划“○”;表示反对的,在符号栏内划“×”;表示弃权的,在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
七、填写表决票要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不得用铅笔。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八、收回的表决票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数,表决结果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数,表决结果无效,应重新表决。
九、表决人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十、本次表决的监票人、计票人设置与大会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设置相同。
十一、本次表决的表决票与大会选举选票一次分发,一次投票,分别计票。投票流程与大会选举投票流程相同。
十二、投票结束,监票人和计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实际投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表决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十三、表决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十四、本办法经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