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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