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福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岗位调整,接受卢达辞去福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缪欢欢辞去福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福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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