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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福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3年06月26日     点击:5870

 

按照“十八大”报告中的“五位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法,“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的要求。森林是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森林离不开护林员的管护。为建设“森林福安”, 使福安更加宜居的目标。

理由:

近年来,我市森林火灾较为频发,违法征占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砍滥伐现象依然存在,影响林业发展的因素较多。我市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机制存在工资标准不一、护林员管护责任区不够合理、护林员在岗在位率低等诸多不规范的因素,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口镇、溪尾镇代表团对我市林业工作的调研,我们代表们认为应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建议:

为加强对我市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的职能作用,合理设置护林员我们建议对我市现有护林员制度进行改革,对市林业局拟定的《福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和福安市护林员考核制度》进行必要的调研和修改,并提请市人大通过。

附:

1《福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

2福安市护林员考核制度》

建议:代表团:社口镇、溪尾镇代表团

 

 

福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护林员队伍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理设置和组织管理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护林员的设置

    第四条  护林员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基层聘请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护林员人数。

    第六条  原则上森林面积在6000亩划分一个管护责任区,聘请1名护林员,面积小的行政村可将若干个行政村合并为一管护责任区,聘请1名护林员进行管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可在原有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基础上,择优去劣,整合护林员队伍。

    第七条  护林员由村委或林业站组织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公开考核选聘,并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合同,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  护林员条件:成年男性,在辖区内务农,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原则上村支部书记、村民主任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三章   护林员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的护林员管理领导小组对护林员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林业站组织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村委会监管护林员日常工作。林业重点工程、护林防火等工作需要时,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  护林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年一聘,年度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强化护林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建立“五定”护林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例会,了解掌握当前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聘任护林员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管护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护林员在聘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安全。

    第十四条  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委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定防火公约。负责管护责任区及周边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止违章野外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林业站、村委,配合村委迅速组织扑火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每月巡查管护责任区3次以上,清明节、重阳节等重大节假日,农事用火高峰期及高火险天气期间应每日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记载林业生产、护林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生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村委做好管护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护林员有权制止,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委会及林业站报告。   

第十八条  制止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协助林业站开展辖区内的各项林业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护林员例会,反映林农的要求和存在问题。

第五章  护林员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的补贴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直接管护费构成,直接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按护林员管护责任区面积及管护难易程度制定年补贴标准,并报市财政局、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补贴由基本补贴及绩效补贴组成,基本补贴为护林员全年补贴总额的80%、绩效补贴为20%,基本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年末按考核情况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林业局制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在聘期间实行年度考核,成绩显著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聘期间管护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无盗砍滥伐、无非法占用林地、无乱捕滥猎,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发生森林火灾时,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防治措施得力的。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在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管理职责等,造成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管护责任区林木被大量采伐的。

    (三)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管护责任区林地资源被破坏的。

    (四)管护责任区内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六条  年终责任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当年绩效补贴,不再予以聘用。

    第二十七条  阻碍护林员依法管护的,或打击报复护林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   日起施行。

        

 

 

福安市护林员考核制度

 

 

为加强我市护林员考核管理,根据《福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护林员的考核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护林员进行考核。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护林员平时管理、检查、监督及考核,林业站组织对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村委会对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

三、考核护林员时,应在《护林员考核评分表》上根据该护林员工作表现进行打分,计算得分档次。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护林员基本补贴、绩效补贴,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乡镇(街道)要建立本辖区护林员档案,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监督,将平时对护林员的检查监督情况登记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五、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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