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福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围绕有关议题专门组织开展的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等也可以围绕议题提出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也可就某一议题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专题询问三十日前告知“一府两院”及政府相关部门。“一府两院”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若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就相关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或明察暗访,并形成报告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根据视察或调研情况,针对询问议题提出拟询问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逐一回答。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会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询问经有关机关负责人回答后,询问人和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就同一问题进一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回答。
第十五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专题询问的意见,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按照《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选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继续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安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4日
抄 送: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安经济开发区、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本委各委室,本委组成人员。 |